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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谷園區服務中心展場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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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潢佈置:
1.場地分配、裝潢、佈置、展品陳列等之規劃、設計,應於進場前二週將設計圖交本公司審查。
2.裝潢佈置,僅限於展覽館區域範圍內,本公司內外公共設施(如空地、停車場、通道、公共牆面、大廳、消防栓等)不可佔用、封閉、改裝或張貼宣傳品。
3.裝潢佈置、配電、施工時,須力求安全。如發生意外事故,租用人應負完全責任。
4.裝潢佈置完成及拆除後之廢料,須全部清理乾淨後運出,若由本公司代為處理,雇運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5.在出租區域範圍外與該展覽有關之廣告布旗、宣傳看板、展示路標等一切設施需於本公司指定位置設置,費用由租用人負責。
(2)作業時間安排:
1.進場(裝潢佈置)、出場(拆卸、復原)請依租用合約所規定之使用時間,為上午8:30至下午5:30止。欲提早進場或延長出場日期,以及超過每日使用時間者,請填寫逾時申請表並繳費。
2.展出期間,請規定工作人員及觀眾入出時間,以維持會場秩序與安全,工作人員請配戴識別證,以利人員管制。
3.展出期間主辦單位須製作大會停車證,交由參展廠商浮貼於車輛前擋風玻璃上,以資區別,並停泊至廠商專用停車場。
 (3)基本設施之維護:
1.地面不得挖掘、鑿洞、改變或使用鋼釘,如舖設地毯時,禁止使用強力膠及其他黏著劑,以免造成地面破損、髒汙,復原困難。
2.地面所設置配電操作孔、自來水控制孔等不得掩蓋、堵塞,以利運作及檢修。
3.天花板及其下方所設置之各式照明燈、指示燈、空調及電纜管道等,禁止拆遷、改變、懸掛裝材、旗幟、展品、照明燈具等以免掉落,造成傷害。
4.柱、牆面所設置之公共設施,如裝配箱、電話箱、自來水龍頭、插座、消防栓、滅火器、飲水機、冷器機等,不得拆遷、遮蓋(裝潢時請預留操作孔)以利使用及撿修。
(4)電力、自來水之裝設:
1.租用人應於展出前二週備妥所辦展覽之水電配線圖乙份及註明1110/220V用電容量。另配專線時,應向本中心申請,所需工料、設備等費用,均由租用人負擔。
2.本展覽館最高用電負荷600-KW(包括公共設施用電),如租用人所需用電容量超過既有之最大電容量時,需向電力公司申請增設臨時用電,並負擔因此所產生之費用。
3.租用人如需使用給(排)水設備者,除需向本中心申請外,並負擔自場內原設源頭至其使用點所需管線之工料費。
(5)展覽館設備之使用:
1.本中心提供一般事物用品項目(如折疊式會議桌 椅…等),供租用人及參展廠商租借使用;租用人及參展廠商如有需要,請於申請書上填妥並向本中心申請租借,借用後不得改變用漆他色,或以黏著濟黏貼紙張、圖案、文字,以免復原困難。
2.本中心停車場僅提供作為參觀民眾免費停車用,主辦單位不得任意佔用及從事商業性活動。
(6)其他:
1.租用人如需在現場銷售商品時,其銷售發票或營業申請等概由租用人自行負責處理。
2.禁止在場內擅自招商販賣飲食。
3.除公共廣播外,所展出之音響器材,需設置隔音設備或用耳機,以免造成噪音。
4.本展覽館禁用萌火、危險、易燃物品。
5.大型展品(如機械類)搬運時應提離地面,勿在地面拖拉,以免破盾損地面,修復困難。
6.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約定。
7.承租廠商應詳閱並承諾遵守以上場地租用規範及申請表所列各項內容;如有違反,應接受扣除全額保證金之處分。